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05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路**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无业,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1日20时45分许,李某某驾驶冀GY****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宣化区钟楼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新门路口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后经抽血并送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李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较低,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李某某又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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