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4********,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2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朋友在富宁县广云饭店吃饭期间饮酒,2020年12月29日凌晨,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在广昆高速936公里富宁连接线处被交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李某某呼出气体进行检测,结果为96mg/100ml。为进一步确认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民警将其带到富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鉴定,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7.6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