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4********,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寨**村委会**村民小组**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2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朋友在富宁县广云饭店吃饭期间饮酒,2020年12月29日凌晨,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在广昆高速936公里富宁连接线处被交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李某某呼出气体进行检测,结果为96mg/100ml。为进一步确认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民警将其带到富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鉴定,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7.6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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