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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平度市**街道**村**单元**楼。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牌的轻型封闭货车沿平度市青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郑州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液进行乙醇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

1、书证:查获笔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平度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青岛市公安局乙醇检验报告及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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