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阴检捕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山东省平阴县**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姜某某,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20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小区北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1.8mg/100nl,民警立即带其至平阴县中医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4月8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8±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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