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219706********,汉族,初中肄业,德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的吉普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德州市运河开发区天衢西路针织厂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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