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曹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5时4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县苏集刘庄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曹县苏集南刘庄村北路段时,被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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