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8********,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乡**村**村,现住址**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6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4日2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沿泰安市环山路行驶至上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_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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