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2时22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百花公园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8±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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