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天桥区**庄**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明珠码头饭店门口时被查获。经对李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9±4.1mg/100ml。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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