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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天桥区****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明珠码头饭店门口时查获。经对李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9±4.1mg/100ml。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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