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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2l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雨中驾驶鲁******大众牌小型轿车(事故时悬挂鲁******号临时号牌)沿二环*路高架路(系**城市快速路)最外侧机动车道以正常速度由*向*行驶至二环*高架路南延第48联水泥护栏时,刮撞到前方车道内同向行走的行人张某某(女,殁年39岁)后,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认定李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无任何交通违法行为,其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原因。

2020年1月18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李某某到案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发后,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共计110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夜晚、雨中的环境下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正常行驶,对于行人的出现不能预见,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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