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海阳市***村****。出生地:**省**县,户籍所在地:**省**县**省**县**乡**村**排,现住:***村****山东省海阳市**村**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19时57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海阳市海园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海阳市**路**路路口处时,被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法医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84.7mg/l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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