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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潍坊市寒亭区人,潍坊**新区新城街办职工,住潍坊高新区**小区**室。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2时50分许,在潍坊高新区桐荫街与东方路路口东北角尚东厨酒店停车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刚驶出停车位,与酒店保安李某甲发生纠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8.0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李某甲人民币1850元,李某甲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一年二月四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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