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房县,公民身份号码4226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均为房县**镇**村**组**号,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莱西市**镇**村村**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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