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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部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同现住址是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自诸城市**院对面的**菜馆行驶至诸城市**街**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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