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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71975********,汉族,初中,群众,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浙******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王台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台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mg/100ml,经对案发时提取的李某某案血样检测,乙醇含量结果为9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破)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明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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