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中共党员,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园**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2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晋A****9丰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南街长风东街路口以南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鉴定结果为104.0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