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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晋中市左权县**街**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侯军,山西厚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晋K****5号棕色“五菱”牌小型客车由山西省左权县城**小区附近行驶至左权县城**苑小区附近路段时,被左权县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2次,结果分别为107mg/100ml、108mg/100ml。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0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酒后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120mg/100ml,案发后其认罪悔罪,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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