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7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丽敏,系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1时22分,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李某丙的晋A****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阳泉东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检测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2.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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