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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现住:怀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20日55分,李某某驾驶晋A****J号本田小型普通客车沿怀仁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附近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王某某驾驶的晋B****9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之后李某某驾车又撞至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王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39mg/100ml。案发后李某某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抽血照片、鉴定结论、经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案发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并在案发后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正在入院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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