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乡**村人,住**街**巷**号,系农民。2020年8月21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晋K****6的小型汽车行至晋中市太谷区康宁东街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8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未超过120mg/100ml,同时无其他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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