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晋K****9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到东外环龙湖桥段,被公安交警人员查获,经呼气检测李某某口腔中酒精含量为125.2mg/100ml,2020年8月28日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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