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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85********,汉族,中专文化,**煤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镇**村,现住**村**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沁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0时20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晋E****8号中华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沁水县许嘉线大道口饭店门前路段时,被沁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经鉴定,李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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