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3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晋城市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长治市长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6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9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省道***线***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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