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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二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阳城县**镇**街**号,住阳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4月25日被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豪爵牌100型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妻子、女儿,从阳城县县城育英街“老北京羊蝎子”饭店回家,该驾车沿县城新建路行至凤城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3.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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