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镇**村**组,现住址:贵州省岑巩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龙正,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6时26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E型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H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河后线(县道)61公里500米时,被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岑巩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155.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