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外包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县**镇**行政村**店**号,现住浙江省岱山县**乡**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R*****小型轿车行驶至岱山县高亭镇G526国道中心渔港公交车站牌附近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所抽取的血液经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抽取的血样;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执法仪视频。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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