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柏祥**镇**村**组**号,岳阳县**陶瓷厂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湘F*****小型汽车沿岳阳大道行驶至岳临高速岳阳东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9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驾驶员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现场吹气测试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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