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恩阳区义阳大道往马鞍铺方向行驶,当日23时20分许,行至恩阳区一小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恩阳区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液样本并送至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验,在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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