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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2********,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8日21时03 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9****号欧铃牌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区振兴大街师范加油站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对李某某进行人体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103. 77mg/100ml ,属醉酒。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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