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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村**路**号**栋。因侵犯隐私,于2019年10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20年6月1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粤C2B****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本市斗门区白藤湖商业街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白藤湖市场路段交警临时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李某甲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4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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