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57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新二街**小区**号楼**单元801室,系平顶山煤业集团**矿救护队工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决定,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金海,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的黑色本田二轮摩托车,自平顶山市新华区六福苑小区行驶至六矿路附近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解放军九八九医院抽取血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7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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