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3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2日21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5.59mg /100ml)驾驶一辆湘LT6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常平镇常黄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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