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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广场**公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路**)。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4日01时56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75****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出海龙路南105米时,被执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4mg/l00mL,经鉴定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0. 2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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