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4日01时56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75****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出海龙路南105米时,被执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4mg/l00mL,经鉴定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0. 2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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