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H****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在惠州市惠城区东湖西路路段被设卡查车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乙醇成分含量为106mg/100ml;经抽取血液检测,其乙醇成分含量为97.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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