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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1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番田镇**村**排,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金湖路**庄**栋**单元**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罗湖区华瑞大厦出发,途经红岭路行驶到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路园岭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带到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09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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