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职业:退休教师,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汝上县**镇**路**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R0A****号丰田牌小轿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大道东方巴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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