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身份证号码:4408041977********,汉族, 离婚,中专文化程度,从事**设备工作,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路**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小区**栋**房,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0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9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1日1时5分左右,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号小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从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经一号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呼气结果为95mg/100ml。为了进一步查清其涉嫌的犯罪行为,民警将李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8.7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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