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身份证号码:4408041977********,汉族, 离婚,中专文化程度,从事**设备工作,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路**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小区**栋**房,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0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9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1日1时5分左右,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号小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从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经一号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呼气结果为95mg/100ml。为了进一步查清其涉嫌的犯罪行为,民警将李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8.7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法定危险驾驶罪的从重情节,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