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门县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85********,汉族,大学本科,职业龙门县**镇人民政府办事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居委会**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L3****号小型轿车从龙门县**街道**KTV往**小区方向行驶,途经**灯控路段时,被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现场接受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后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含量为128.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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