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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8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冀******的**牌小型面包车,自位于**村村南的家中出发,沿村公路自西向东行驶70米后与对向安某某驾驶的车辆因行车让路问题发生纠纷,报警后民警对李某某抽血检测,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57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现场勘验等笔录:现场调查及补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某抽血、查获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在乡村道路行驶且行驶距离较短,经查无前科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综合以上事实和量刑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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