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区**街**村**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1辆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A***G*),于2020年03月26日23时30分许,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城街夏街大道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试(结果为:81.mg/100mL),后将其带至广州市增城区中医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广东康怡司法中心鉴定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附:
1.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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