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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7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牌为粤AF8****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白云区绕城高速公路13公里石湖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2.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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