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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3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5********,汉族,专科毕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路**号,住南宁市青秀区**路**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V号小型客车由会展航洋城出发,途经凤翔路、长湖路,行驶至长湖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将李某某带至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琅东分院提取其静脉血液并委托检验鉴定。经鉴定,李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03.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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