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公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65********,壮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住象州县象州**街**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桂G****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象石路口20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1mg /100ml。随后民警依法对其抽血送检。后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5.30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邓某某、江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