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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康县人民检察院

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18〕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51971********,户籍地:甘肃省康县**镇**村,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4****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镇返回**镇**家中,行驶至康南林业总场桥头,被执勤交警查获,呼吸检测酒精含量为81mg/100ml,随即在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悔罪和坦白情节,未造成危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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