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其值班律师顾刚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云G*****小型普通客车沿建水大道驶往永祯路,于当日20时56分许行至建水县建水大道清远加油站路口100米处时,被建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15.2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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