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鼓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041990********,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2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无刑事犯罪记录,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辩护人无。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的小型轿车沿开封市大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环路右拐由北向南行驶,21时50分许李某某行驶至西环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98.9mg/100ml,系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查获现场李某某配合工作,无拒绝、阻碍执法活动的行为。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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