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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辽A*****的海马牌小型轿车,沿开鲁县**镇**村通往**村的水泥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村王某某家门口附近,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检测: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0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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