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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人员,住河北省张北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张库大街与北辰路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1。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2mg/100m1。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系初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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