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B****的白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被执勤交警在张家口市110国道西环入口处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验,其结果为96mg/100ml。后委托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其血样进行检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6.19mg/100ml。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初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