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号楼**单元**室(自报)。2018年4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09月0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7日22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德州市纺织大道行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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